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九条 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