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后,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带病买了保险只要两年内不理陪以后就可以赔了,是真的吗?”。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2014年1月27日在两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200万元。戴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了三年保险费,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解放军302医院就诊,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展开调查后调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记录,据病案记载,戴某在入院时主诉既往史检查患有脑膜瘤,且出院记录诊断患有脑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险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上诉人戴某虽对既往史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同时进一步释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 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自网络)
可见,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触发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并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或严重影响。
所以,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健康告知,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依然是不能享受到两年不可抗辩因素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