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以后把北京的转回去的时候缴费年限可以合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在北京提出转移申请,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如果硬要交的话,审核通过后社保局出具接收函,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在北京重新办理、转回的社保可做中断、自治区。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暂时不再缴纳社保相关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
2,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因为以后退休还是要转回去的: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直辖市,社保局审核: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并提供相关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1,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肯定是自己承担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就没必要转到北京来了,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下同)就业参保的。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天津社保局收到接收函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北京社保局出具通知书告知,你原来的社保算暂停,不过如果你原来的社保是在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目前北京能接收外地社保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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