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华人寿保险业务员,对于你的处境很是同情。希望能给你一些专业的帮助。
根据我接触到的大多数学生客户来看,你买的应该是学校组织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是学生意外保险卡(学平险)。
保险公司抓住你初三做过检查不放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初三到现在已经两年,两年里你能正常学习,说明那次检查并没有对你身体造成多大的伤害。保险公司说的旧伤复发是没有根据的,你的病很明显是意外导致。因为没有意外的话你仍然能正常学习和生活。
要证明你那次病情跟这次病情有必然联系,是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单凭核磁共振查出病因也不能算是必然的关联证据。只能说查出了初三的时候有过一次受伤而已。更可以放心的是,医生的诊断书会明确的写上因意外事故导致。。。。。,而不会写旧伤复发。诊断书是最有力的证据。
再给你提供其他几点对你或许有用的信息: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 如果你的医疗卡很容易被翻到的话(有的校医那有记录),那说明本年度投保之前和之后公司并没有去调查承保学生的身体状况,超过30天视为合同有效,发生事故要赔。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