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一) 重大不实告知
人寿保险的投保单设计了若干问题,旨在为保险人提供重要的相关信息,便于保险人确定预保人(即希望作为贝保险人的个人)是否属于可保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事的陈述可以分为两类,即保证和告知。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投保单中的声明属于告知,而非保证。
在投保单中,错误的或者具有误导作用的陈述称为不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公司对预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实告知称为重大不实告知。如果不实告知使保险公司签发了本来不应该签发或者应该按不同标准签发的保单(如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那么这种不实告知就被视为重大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解除相应的保险合同。
举例:张先生在投保单中声明:(1)自己于2004年7月10日看过一次病,而实际的看病日期为2004年7月9日;(2)自己于2004年7月9日去医院做了一次常规体检,而事实上他是去看心脏病的。
分析:这两种情况存在着显著的差别,(1)保险人关于张先生是否为可保风险的判断不会因为看病日期的微小差错而改变,因此关于看病日期的错误信息属于不实告知,但不是重大不实告知,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2)就医目的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可能会有很大的相关性,为了进行适当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需要知道张先生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如果保险公司在得知真情后,将作出不同的承保决策,那么这项关于就医目的的不实告知就属于重大不实告知。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
如果在核保时,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存在重大不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签单或者按照实际风险状况给以承保。如果保险公司在签单以后或者在核赔时,才发现投保单中存在重大不实告知,将如何处理呢?此时,不可抗辩条款将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美国寿险市场中的个人寿险通常会包含如下典型的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已满两年,我们将不再对该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
这一条款将保险人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限制在自签单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为期两年的抗辩期通常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为,通常认为,赋予保险人两年的时间,应该足以发现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保险人可以使用小于两年的抗辩期,因为这将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对于保险人而言,在不可抗辩条款中包含“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这一限制短语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因为,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抗辩期内死亡,这一限制将使保险人永远有权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抗辩。因此,当某一死亡索赔发生在寿险保单的抗辩期时,保险公司就有机会对重大不实告知进行调查。如果没有包含“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这一限制短语,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于抗辩期时,保单受益人就有可能待抗辩期结束后再提出索赔请求。此时,保险人即使发现投保单中包含重大不实告知,也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而必须照常给付死亡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向投保人和受益人保证,在抗辩期满后,保险人不能因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条款使保单受益人确知,只要按时缴付保费,并使保单至少在规定期间有效,则保险人必将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给付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寿险保单中通常体现在“如实告知”条款中,比如:
仍然是上面的例子,张先生没有如实告知就医目的,并在保单签发5年后死亡。保险人在理赔中发现了这一重大不实告知。
分析:保险人在抗辩期满后才发现上述不实告知,所以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而只能向指定受益人如数给付保险金。
对于大部分隐瞒、遗漏、告知不实只能在理赔调查时才能发现,且区分无意与故意很难,证明这一点更难,不可抗辩条款显然对保险人来讲存在很大的风险,我国保险法也仅给与有限支持(在年龄错报方面),因此国内保险公司使用这一条款的并不多见。
国内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对这种情况,退回保费,但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