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中,第(四)项就是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就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各类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相关档案材料应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具体方式可结合各自单位实际情况:
以职业病防护为目的,围绕相关功能,自行设计编制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信息及配置情况表》、《使用记录表》、《维护保养及检修纪录表》和《更换记录表》。